欢迎来到福清律师网,吴律师竭诚为你服务,执业证号:13501200912131302.
吴志成微信二维码

民法典

当前位置:首页 > 民法典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包括哪些新增要点

今天我们继续来看看“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包括哪些新增要点。福清市律师所吴志成主任解析要点调整了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较大...

今天我们继续来看看“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包括哪些新增要点。

福清市律师所吴志成主任解析要点调整了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较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数额巨大”的标准五十万元保持不变。

【解析】《解释》第八条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此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五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二百五十万元。新《解释》规定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十万元,与2022年5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五条保持了一致;将“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由二百五十万元调整为五百万元。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