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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的修改要点

谈谈《刑法修正案(十二)》的修改要点。【修改要点】福清刑事辩护律师吴志成主任:将罪名由“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修改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

谈谈《刑法修正案(十二)》的修改要点。

【修改要点】福清刑事辩护律师吴志成主任:将罪名由“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修改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增条款』

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入罪门槛】,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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