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律师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典】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解读】相邻土地通行关系主要包...
福清律师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典】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解读】
相邻土地通行关系主要包括:
1.邻地通行。也被称为袋地通行权,指土地与公路无适宜的联络,致不能为通常使用,土地所有人可以通行周围地以至公路的相邻权。相邻一方的土地处于另一方土地包围之中,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相邻一方必须经过相邻方使用的土地通行的,另一方应当准许;对邻地享有通行权的人,应当选择对相邻方损害最小的线路通行;因邻地通行造成相邻一方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相邻方的损失。
2.通行困难。也被称为准袋地通行权。虽然不动产权利人有路通行,但如果不经过另一方的土地通行则非常不便利,且会发生较高费用的,相邻方应当准许不动产权利人通过自己的土地,为其提供便利。通行困难不同于袋地通行。袋地通行指不动产权利人无路可走,不得不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通行。通行困难不是无路可走,而是不通过相邻一方的土地通行则非常不便利,且费用过高,或者具有危险性。通行困难与袋地通行存在差别,在法律适用上也有所区别。相邻方提供便利,准许通行困难的不动产权利人在自己的土地上通行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对相邻方予以补偿。
3.历史通道。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必要通道,所有人、用益人或者占有人不得随意堵塞或妨碍他人通行;需要改造的,必须与通行人事先协商一致;如果另有其他通道可以通行,并且堵塞后不影响他人通行的,则可以堵塞历史通道而选择其他道路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