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198)
更新时间:2023-04-03 17:06:23
编辑:吴志成主任律师
浏览:327
福清律师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典】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解读】无居民海岛,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
福清律师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典】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解读】
无居民海岛,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2010年 3月1日,《海岛保护法》通过施行,明确规定无居民海岛属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凡是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都必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海岛使用权、缴纳海岛使用金。2011年4月12日,官方公布了中国首批176个可以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名录,涉及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8个省(自治区)。本条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对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