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律师吴志成主任【每日一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
福清律师吴志成主任【每日一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解读】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期间起始的时间须具备两个要件:(1)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2)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
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如果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之后,权利人一直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的,则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条第2款最后一句有一个特别规定,具有情况特殊和权利人申请两个要件,可以突破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寻求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