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典】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
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典】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解读】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附有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或者消灭前提的法律行为。所附期限的种类是:
1.延缓期限,也称为始期,是指在法律行为中规定的期限到来之前,该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要等待期限的到来;期限到来,法律行为所约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就开始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开始有权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义务人才开始承担履行义务的责任。
2.终止期限,又称为终期或解除期限,是指在法律行为中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法律行为所约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即行消灭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