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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律师所吴志成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81)

福清吴氏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解读】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行为...

 福清吴氏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解读】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互相勾结,为谋取私利而实施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原理在于,双方相互勾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法性,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从而保护受到侵害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 各方当事人都出于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将造成他人的损害而故意为之。“恶意”在民法上有两种含义:(1)明知。此种情形在理论上称为“观念主义的恶意”,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相关客观情况是明知的,主观上是否有加害他人的故意不予考虑。(2)明知且具有损害他人的意图。此种恶意在理论上又称为“意思主义的恶意”,它是指行为人明知相关的客观事实,且主观上希望损害事实发生。

2. 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意思联络或者沟通,都希望通过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而损害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且当事人之间在客观上相互配合或者共同 实施了该非法的民事法律行为。

3.损害了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里说的特定第三人,包括国家、特定集体或者特定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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