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福清律师网,吴律师竭诚为你服务,执业证号:13501200912131302.
吴志成微信二维码

民法典

当前位置:首页 > 民法典

福清律师所吴志成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68)

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每日一典】特别法人的类型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

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每日一典】特别法人的类型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解读】
特别法人,是指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既不属于营利法人,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主要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这些法人不同于之前的法人组织,有着明显的特点,因此民法典将其四类规定为特别法人。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