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0年11月份,犯罪嫌疑人陈某投资内蒙煤矿,陈某邀请翁某、陈泽某、陈某某等人合伙入股煤矿,犯罪嫌疑人陈某与公司股东签订合同每亩9万元入股共购买800亩矿山,总投资7400万元。犯罪嫌犯人陈某告诉翁某、陈泽某、陈某某等人以每亩12万元或者15万元入股。此后翁某、陈泽某、陈某某等人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是以每亩9万元购买的,便要求犯罪嫌疑人陈某将骗取多收的投资款进行退还,涉案金额达1050万元人民币,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后因陈某的身体原因,采取取保措施。
承办经过:犯罪嫌疑人陈某被采取取保候审后,其亲属特意联系福清律师吴志成介入该案,为犯罪嫌疑人陈某作无罪辩护。吴志成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并会见了陈某,详细询问有关案件细节。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关法律意见: 犯罪嫌疑人陈某与翁某等人的法律关系非合作、合伙关系,而是简单的按照民间投资的方式逐级投资。
一、陈某各收取翁某等人1050万元,上述款项陈自平均已转账交付给了陈平,并无截留。
二、陈某该次投资公司股东处合计人民币7400万元,资金来源不仅包括翁某等人,还包括其女陈曦某以及周边的亲戚、朋友。陈曦某等人也是以每亩15万元的金额进行投资的,陈某也都有出具投资条给陈曦某等人。
三、根据陈某的供述以及陈曦某的陈述,辩护人认为这其中并不存在合伙或者合作的性质,陈曦某的陈述也仅仅是投资于陈某处,以每亩15万元的金额进行投资,其与陈某非合作、合伙关系。也就是按照福清煤矿的的投资习惯,层层进行投资,例如十万元级别的投资在百万元级别,百万元级别的投资在千万元级别的,千万元级别的投资在亿元级别的,如此类推的小股东投资在三级股东,三级股东投资二级股东,二级股东最后再投资在公司股东名下。
四、期间内蒙煤矿分红过一回,陈某也均按照各自投资的金额相对应的亩数比例分发分红款,其中女儿陈曦某也是按照每亩15万的标准计算的亩数进行分红。
五、与翁某等人一同前往内蒙考察的还有薛某等人,陈某与薛行某等人的洽谈沟通,以及与有参与投资的陈曦某及亲戚朋友之间的洽谈事宜,均可以体现陈某关于是投资还是合作合伙关系的本意及相关投资人的意愿,辩护人认为不能单纯的靠翁某等三人的口头陈述而定案。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翁某等三人的陈述笔录有明显的一致性,不排除因煤矿亏损而相互串通的意图。陈某该次投资陈平处金额达7400万元,人数众多,不能单凭其中的三人口述就定性为合同诈骗,假设若此案能够定案,则包括陈曦某在内的所有持有投资条的投资人均系被害人,那么涉案金额就远不止2642万元。因此建议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同时还应结合福清本地投资煤矿的特点,建议贵院能够全面审查此案,同时辩护人认为本案还应对薛某以及所有参与该次投资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以全面了解此案,还原案件的本来面目。 检察机关依法将该案退回两次进行补充侦查,对上述辩护律师提出的相关人员依法进行询问了解。
审理结果:现该案已补充侦查两次,检察机关现同意移送单位撤回该案,至此该案告一段落。
法律关系:本案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合作关系还是投资关系。如若是合同关系,则犯罪嫌疑人就涉嫌在合作过程当中以虚构的事实欺骗合伙人的财产。但本案系投资关系,逐级投资,煤矿投资在福清市本地极其兴盛,且均为逐级投资,层层赚差价。因此该案在厘清法律关系,以及福清本地的投资习惯的前提下,便一清二楚了。
福清律师吴志成:13960858307
福建亚恩律师事务所:福清市万达广场A1号楼一层08店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