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黄某于2012年3月至7月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以超低价从福州市台江服装批发市场,广州市白云区批发市场进购假冒路易威登、古驰、普拉达、香柰儿等国际知名品牌的皮包、皮带、皮夹。2012年7月民警在其店内缴获假冒品牌皮包8件。同年8月在其店内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品牌皮包、皮带、皮夹等商品共计400余件,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1228200元人民币。
承办经过:福清律师吴志成接受该委托后,详细了解当事人的供述,作为其辩护律师,在会见、阅卷后得知,犯罪嫌疑人是有自首行为,且2013年8月份缴获的假冒商品,系黄某之前购进的,在第一次查获后,就不再销售这些假冒商品,因数量较大,一时无法处理,就只暂时存放在仓库内,但无销售行为。因此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如下法律意见:1、犯罪嫌疑人黄某是初犯,无犯罪前科。2、黄某学历低,只有小学文化,法律意识淡薄,见他人商场均有销售类似商品,因此才萌生此意。3、在第一次公安机关缴获后,剩余的商品均存放在仓库内,并无销售行为,该批商品因系同一批进货的,在第一次查获后,得知系违法行为,就不再销售,但由于数量较多,无法处理,只得暂时存放在仓库内,2013年8月份这一起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因为按照刑法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当中应当是有销售的。犯罪嫌疑人黄某主动放弃销售,无此犯罪行为,应当构成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按照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黄某主动中止犯罪,无社会危害性,且系主动投案自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辩护结果:最后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黄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相关法律规定: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司法解释(2004年):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清吴志成律师:13960858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