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2年1月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从福清市龙田镇往港头方向行驶至龙田镇龙旺路龙田派出所附近路段的快车道上时,遇被害人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从被告张某行驶方向侧小路驶出,被告人张某往路左避让,致使两车相撞,造成两人受伤的损害后果,后交警作出被告张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属重伤,十级伤残。被告人依法被刑拘在福清市看守所。被害人当庭提出210932.22元的经济赔偿要求。
承办经过:被告人张某家属经人介绍认识福清律师吴志成(电话:13960858307),该案刑事及民事赔偿部分均委托福清吴志成律师代理。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会见被告、查阅案卷,在庭上作罪轻辩护,同时庭后积极调解,在法院多次主持调解下,最后双方达成赔偿人民币三万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及调解书,此案终结。被告张某在公开宣判后释放,获得自由。
吴志成律师:13960858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