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福清律师网,吴律师竭诚为你服务,执业证号:13501200912131302.
吴志成微信二维码

法律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案例

贵在神速,5月7日法院立案,16日开庭,22日宣判

贵在神速,5月7日法院立案,16日开庭,22日宣判案情简介:原告柯某与被告张某系供销商关系,被告张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共出借60万元,被告写有借条交由...

贵在神速,5月7日法院立案,16日开庭,22日宣判

案情简介:原告柯某与被告张某系供销商关系,被告张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共出借60万元,被告写有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未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承办经过:原告先行向福建吴氏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志成律师13960858307进行了咨询,提交了有关书面证据材料,包括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等。2024年5月7日依法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法院受理后决定于5月16日开庭审理,庭审期间被告拒绝调解,并就借款、还款提出诸多答辩意见。

裁判结果: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2日一审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张某还本付息。诉讼费用由被告张某负担。原告胜诉。

律师提醒:债务人未依约付息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催讨,在催讨后,债务人仍未有实质性的还款,或未给予充分说明原因,甚至拒接债权人电话,拉黑债权人,则应当及时起诉,以免夜长梦多,债权人更不能因双方以往交情较深,碍于情面等原因而迟迟不起诉。时间拖越久,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则越贵在神速,5月7日法院立案,16日开庭,22日宣判低。贵在神速,5月7日法院立案,16日开庭,22日宣判


上一篇:仅凭转账记录起诉民间借贷需谨慎

下一篇:已经是最后一篇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