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转账记录起诉民间借贷需谨慎
案情简介:原告何某诉称与被告薛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12月初,被告以需要短期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150万元,后何某通过银行转账出借给了被告薛某,并备注用途为借款,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合同或借条。后原告委托律师诉至福清市人民法院诉求被告还本付息。
承办经过:被告薛某收到法院传票后,与福清吴氏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13960858307预约时间到律师所面谈并将案件委托吴律师出庭代理,同时如实陈述事发经过,律师根据被告的陈述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答辩称相关诉争款项系投资款,并非借款,同时还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
裁判结果:福清市人民法院龙田法庭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薛某抗辩款项并非借款,也对该款项的性质作出了说明,并已提供收款收据、工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农业银行明细清单等证据,且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现原告却没有进一步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故何告的诉请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忠告:本案中,原告虽提交了转账记录也备注了转账性质,是可以向法院申请立案的,但虽委托了律师却仅凭转账记录是存在诉讼风险的。该案被告委托了吴律师出庭,不仅提交了物证,还申请了人证出庭,在证据优势上明显大过于原告,一审法院也采信了被告的陈述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被告完胜,原告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诉讼,不仅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还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以及律师费的支出,因此负责任的律师要把相关诉讼风险以及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充分的告知当事人,在诉讼前固定更多的证据材料,以做好预期的准备应对方案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