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尺巷,应谨记
案情简介:原告陈某1994年4月14日与案外人签订了一份《买地契约》,双方约定由案外人向原告陈某转让一块菜园土的使用权用于修条道路通至原告房屋,2019年为了道路整洁,原告个人出资在该道路上铺设水泥,并向村报备修水泥路手续,村委告知可自行修路,在铺设三个月后,被告周某以该条路系其私人所有为由,擅自用钢筋焊接堵住原告房屋后门,禁止原告从自家房屋后门通行。2020年原告持《买地契约》找村委调解,被告拿出1997年的一份村调解协议,认为该路系其个人所有,不得原告修路通行。原告无奈最后起诉至福清市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原告经报警处理,实属无奈,最终联系福建吴氏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为其代理该案,该实地调查走访,后诉至福清市人民法院。
庭审争议焦点:一、是否是被告个人私有道路;二、各方是否享有通知权。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后门及后门的道路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即已存在,原告可通过该条道路通往村道,属于历史形成的通道,各方均有权使用。原告改建扩大其后门并将原通道改成水泥路并不会妨害各方权益的行使,亦不会给被告使用道路带来不便,被告周某擅自用钢筋封堵原告的后门,不仅侵害原告的通行权,也侵害了原告的住宅使用权。
一审判决:被告周某应于判决生效的15日内自行拆除焊接封堵在原告后门处的钢筋,逾期未拆除的,原告可自行拆除,费用由被告承担。
承办心得:邻里之里,应多相互体谅,道路系村集体所有,不得擅自占为已有,损人不利已。
该案完胜
福建吴氏律师事务所
吴志成律师(主任):13960858307
福清市万达广场A1,2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