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告陈某于2009年向福清市人民法院起诉与原告郑某离婚,要求婚生女归其抚养,后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婚生女归被告陈某抚养,原告郑某每月支付抚养归直至婚生女成年止。但由于某种原因,婚生女自2010年起就一直跟随原告郑某生活,现郑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婚生女的抚养权。
承办经过:委托人郑某为起诉变更抚养权,多次咨询吴志成律师,吴志成律师经了解后得知,该案有其复杂性,小孩自2010年起就一直跟随郑某生活在一起,郑某对小孩的生活、学习教育,卫生等各方面均尽到一个作母亲的责任及义务。在接受委托后,准备相关诉讼材料诉至法院,在庭审时,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予以出庭。本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立法规定以及立法精神,提出如下辩论意见:1、法律规定的抚养权指的是实际抚养,也就是小孩实际跟随其共同生活,并不是名义上的跟随,而抚养权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原、被告双方哪一方更有利小孩的生活、学习、教育、卫生等方面。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女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等情形。2、纵观本案来看,婚生女自2010年起就跟随原告郑某共同生活,并在郑某所在居住地就学。从2010年起至今已有两年多的时间,婚生女的生活均有条不紊的进行着,改变其生活环境势必对其造成影响。3、被告陈某自婚生女2010年跟随被告生活后,未采取任何措施要求被告将小孩抱回,以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反而在这期间与她人恋爱并结婚,还于2012年再次生育。种种迹象表明,原告是更适合于被告对该婚生女的抚养。
审理结果:开完庭后,按照程序,主审法官依法询问原、被告双方是否愿意调解。被告在思索过后表示同意。在调解过程当中,原、被告双方本着从小孩利益出发,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婚生女抚养权变更给原告郑某,被告陈某依法享有探视权。本案取得圆满结果。
承办心得:取得抚养权并不是原、被告哪一方的胜利,而是应本着对小孩成长更有益的方面来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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